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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先生菲戈肖像侵权案判获200万元 代理律师细数明星“被代言”|律新社名案

2017-01-24 律新社


律新社主笔|王琼


 

球星菲戈肖像权侵权终审胜诉获赔200万元


2016年末,前世界足球先生 “路易斯·菲戈”在春节前迎来了自己的“大礼包”———在国内遭姓名、肖像侵权案件终审结束。


2016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做出裁决,对国际足球巨星路易斯·菲戈诉大连上品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上品堂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认定上品堂公司对路易斯·菲戈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成立,判处大连上品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赔付路易斯·菲戈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这也是目前国内可公开查询到的体育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件获赔金额,仅次于马拉多纳肖像侵权案的一起判决。


为此,律新社连线了菲戈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国夫律师。


杨国夫律师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回顾


足球先生代言推广海参?


 “路易斯·菲戈”这位前世界足球先生的名字,对中国球迷而言并不陌生。2012年9月25日,菲戈受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邀请,在大连进行了为期3天的商务访问。其间,他曾在大连上品堂公司旗舰店参加过球迷见面会活动。



涉案广告

 

菲戈回国后,发现大连上品堂公司擅自将自己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大连上品堂公司官网、产品广告上做宣传,通过媒体宣称菲戈为“上品堂大连海参全球推广大使”。为此,菲戈要求大连上品堂公司签署形象代言合同,或者停止使用其姓名和肖像。


随后菲戈通过其在中国经纪人找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杨国夫和张世广律师,委托代理此事。


2013年11月27日,杨国夫和张世广律师代表菲戈向大连上品堂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欧元。2013年12月22日,大连上品堂公司回复称,不存在擅自使用菲戈肖像的情况,不同意索赔要求。2014年6月,菲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连上品堂公司停止对其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8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菲戈肖像侵权案”二审判决书(节选)

 

一审上诉:赔60万太少?


此案一审于2014年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判决上品堂停止对菲戈姓名和肖像权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60万元人民币。对此,杨国夫律师告诉律新社,大连上品堂公司未经菲戈同意,擅自使用菲戈的姓名和肖像为其产品做广告宣传,宣传菲戈是所谓的全球海参推广大使,利用菲戈的极高知名度从而获得巨大商业利益。


而且上品堂在接到律师函告甚至起诉后,都没有积极采取任何措施停止侵权行为,这种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对菲戈声誉和形象构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60万的数额,未能充分考虑到菲戈的知名度、被告方的过程程度和获利情况,不能弥补菲戈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也未能体现出判决的预防、复原和惩罚功能等,因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与此同时,对方也对判罚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因为上品堂公司认为,其股东先先公司对阿尔滨俱乐部进行了赞助,根据《赞助协议》阿尔滨俱乐部负责运作“菲戈中国行”活动,菲戈对参加上品堂公司商业宣传活动的营利性质是明知的,上品堂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菲戈在活动现场接受证书的行为表明其已接受担任上品堂公司的“海参推广大使”,上品堂公司使用菲戈的姓名和肖像已取得菲戈的默许。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判罚额史上第二高


二审双方争论的焦点依然是菲戈与上品堂之间的“代言关系”是否成立,也就是对于使用菲戈姓名和肖像权进行产品宣传“是否经过菲戈同意。”


杨国夫律师告诉律新社,虽然照片及视频是真实的,但这不等同于原告同意免费为被告进行商业推广、做其形象代言人。实际上,原告当天是应大连阿尔滨球队所邀在被告的旗舰店举行球迷见面会,并不是形象代言人发布会。


对于此次二审判决结果,杨国夫律师表示,这种和明显的肖像侵权案件胜诉是肯定的,关键在于“赔偿的额度”,二审的判决大幅提高了被侵权的赔偿额度,对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也是迄今为止,在国内可供检索到的同类型明星姓名、肖像权侵权案件判罚赔偿额度第二高的案件。此前明星肖像权侵权案判罚最高的案例,是2013年北京市一中院就球王马拉多纳诉第九城市公司肖像权侵权案,做出的判决,马拉多纳判获300万元人民币赔偿。



为何明星“被代言”屡屡中招?


打出明星做“招牌”代言,成为众多商家商业推广的宣传策略,可未经授权许可,明星“被代言”往往惹来名誉官司。体育明星也不例外,远在国外的咱先不说,就说说国内代表性中招案吧:


2003年,姚明诉可口可乐外包装侵犯肖像权;2005年,“东方神鹿”前奥运长跑冠军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侵犯肖像;2006年,“亚洲飞人”刘翔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侵犯消像权;篮球明星易建联遭某体育用品公司注册姓名商标引发的“姓名权被侵”等。


除了国内体育明星,国际体育明星在国内中招的也不在少数,2013年的球王马拉多纳因网络游戏“热血球球”诉肖像侵权案,以及2016年末刚尘埃落定的“乔丹诉中国乔丹公司案”等,都曾轰动一时。

无论是国际明星马拉多纳、菲戈、乔丹还是姚明、刘翔、易建联等国内名人,也不管是体育节还是娱乐圈文艺界,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为何各路明星“被代言”事件不绝于耳呢?


业内人士分析,首先是因为明星效应催生巨大商业价值、明星代言具有很强人群感召力和广泛的影响力,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十分热衷于利用该影响力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宣传,这是明星姓名权和肖像权频频被侵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网络媒体使得明星资讯(包括形象资料)的获取十分方便,明星肖像资料随处可寻随时可用,使用明星肖像“做代言”,近乎是“0成本”,网络媒体的发展也是导致侵权商业机构选择使用明星艺人肖像资料作为商业宣传的绝佳首选。


再次,“违法成本太低”也是明星频频“被代言”的一个重要原因。当遇到姓名权或肖像权被侵犯,绝大多数明星都会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胜诉率也很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对于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法律没有做明确区别,对赔偿数额也没有具体规定,“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和价值取向,由法官决定赔偿数额。”但法院判决侵权机构赔偿的数额较明星艺人的商业代言费相比相差较大,低廉的“违法成本”自然不会对侵权机构起到惩罚和制止作用。

 

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


鉴于明星肖像侵权案频发,杨国夫律师认为,作为被侵权人应注重提高自身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发生侵权时,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向侵权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或继续使用的支付费用的方式来处理;被侵权人可采用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追究侵权机构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法院近些年的一些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判罚中,也可以看到在逐步提高此类案件判罚额度,以加大惩罚和制止效果的,而作为商业机构和个体,都应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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